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2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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