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5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之民
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拘役 陸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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