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林賜保 被告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法定代理人 林勝章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與訴訟標的相應之原因事實,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4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