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王建勝
侯秀鳳 被告 劉國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050號強制執行事件,原告王建勝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4,7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侯秀鳳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如附表編號3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2,5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各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
編號被告主張強制執行之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1.原告王建勝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號A所示建物(面積112.5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被告及其他共有人。占用土地面積112.5平方公尺×該土地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8,927元=1,004,288元2.原告王建勝應自108年1月7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告15元。108年1月7日起至被告於110年5月6日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共計28月,合計420元3.原告侯秀鳳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1、B2所示建物(面積46.2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被告及其他共有人。占用土地面積46.21平方公尺×該土地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8,927元=412,517元①原告王建勝:編號1、2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004,708元②原告侯秀鳳:編號3訴訟標的價額412,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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