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九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同年十月九日、同年十二月九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悅芳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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