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4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處所:臺南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八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另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再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
2項、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下同)94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惟債務人已於96年2月2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而是否仍有應繼承人則屬不明,迄今親屬會議亦未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故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影本、本院96年度繼字第496號函影本、被繼承人乙○○除戶謄本及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496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乙○○第一、二、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業已死亡,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乙○○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准予備查,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且經本院函詢被繼承人乙○○之配偶子女、母親及兄弟姊妹,渠等均無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足徵被繼承人乙○○之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又查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尚遺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一筆、台南縣○○鄉○○村○○路○○巷○○號房屋一棟及一筆汽車動產等遺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附卷可稽,上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亦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