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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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 代理人 黃瑾琦
蕭文吉
被 告 鄭紫稜
鄭進福
鄭珮蓉
鄭欣茹
鄭宛茹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鄭珮蓉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被告鄭欣
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