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變造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駕駛執照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