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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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八0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一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付保護管束至九十年三月十一日止,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自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尿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護已字第0六六四三號函及所附之採尿進行薄(聲請書誤載為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等資料在卷足稽,另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迄今,亦未再犯任何刑案,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依被告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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