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以每日新台幣五百元之代價,聘僱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合法申請而擅自逃逸,業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許可之泰國籍勞工THOOPKLANGLOD,在新竹縣竹北市斗崙里二十八鄰下斗崙三號從事房子清潔、打掃等工作。迄八十九年七月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下斗崙頭前溪河堤旁養雞場查獲該名泰籍勞工而得知上情。
二、証據﹕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不認識該名外籍勞工,養雞場旁之矮屋非伊所有,亦不知該名外勞住在該處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証人即該名泰籍勞工於警訊時詳述在卷,若被告未予僱用,証人何以對被告家中擺設、人口多寡知之甚詳,被告所辯自難採信,復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証、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照片及外勞動態查詢結果資料等件可証,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本案泰國籍外勞原係智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聘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經撤銷許可,係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有外勞動態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是被告所犯應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未經許可聘僱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