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魏俊弘
被告 陳秉紳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湖簡第1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許凱翔
法官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