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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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