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72號原告帝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八萬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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