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 牛月蘭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小鳳 被上訴人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訴訟代理人 孫幼倩
蔡銘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