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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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韓宛秦
劉懿沄 法定代理人 劉曜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黃畯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42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懿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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