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25號原告 余正喜 被告震旦全球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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