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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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合法占有原告土地之證明及其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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