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智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