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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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一號
聲請人己○○相對人乙○○
戊○○丁○○丙○○甲○○庚○○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應擔金額欄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二、丙○○負擔百分之一、乙○○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點五、甲○○負擔百分之十二點七五、戊○○負擔百分之十一點七五、庚○○負擔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辛○○○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總額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一: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四千八百八十二元第一審送達費二千一百一十九元第一審鑑定費二萬二千零二十五元合計七萬九千零二十六元附表二:
相對人姓名應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乙○○百分之二四點五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一元戊○○百分之一一點七五九千二百八十六元庚○○百分之一一點七五九千二百八十六元甲○○百分之一二點七五一萬零七十六元丙○○百分之一七百九十元丁○○百分之二一千五百八十一元辛○○○百分之二三點五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一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