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及強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附表編號3之強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偽造文書及強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附表編號3之強盜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