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兼訴訟甲○○即 黃安瀾 之代理人原告戊○○○即黃安瀾原告乙○○即黃安瀾之原告丙○○即黃安瀾之原告丁○○即黃安瀾之被告己○○上列被告己○○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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