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4,245元,應繳裁
  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0,3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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