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汪梅芬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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