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32號被告甲○○○即具保人
號5樓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