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

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6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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