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訴人 黃安囡 被上訴人 劉凱達 (原名 劉信良 )
林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