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李開懷 被告 張勝凱
陳偉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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