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債權人亞惟鑫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真
債務人 陳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違約金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3月之記載是否有誤?另請陳報確實之利息起算日期,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而異議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應加計5日之在途期間,至遲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利息部分之請求不明確,故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