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94號
聲請人 黃鉦棋
相對人景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維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