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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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384號

原告 陳明莉

被告 余祐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3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4月間某日,在嘉義火車站前之統一超商,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寫有密碼之紙條,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將本件帳戶提供給本件詐騙集團用以收取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而幫助之。嗣本件詐騙集團取得本件帳戶,即由某或數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LINE」暱稱「 王靜儀 」,介紹原告至「合作金庫」網站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至數個金融機構帳戶,其中於111年4月27日12時7分,所匯款200萬元係匯入本件帳戶,前揭匯入之款項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原告驚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00萬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承認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不法事實,但伊無能力賠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揭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業經本院嘉義簡易庭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44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9至20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

核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亦定有明文。被告雖未對原告實施詐術之行為,然其提供存摺、金融卡、密碼之行為,屬幫助行為,依前揭民法第185條第2項之規定,與實施詐騙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其前揭行為,與原告受有200萬元之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損害,即屬有據。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此係事後履行債務之能力問題,核與原告請求並無影響。 

(三)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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