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188號

原告 許素珠

被告 陳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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