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4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唐銘胃

陳曉燕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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