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曾靖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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