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 孫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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