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係由第三人 何新台 逕以聲請人名義提起閱卷聲請,且僅稱「本案業經鈞院受理在案,緣聲請人認有閱卷之必要」,此觀卷附民事聲請狀即明,本院復查無卷內有聲請人委任何新台提起本件聲請之書狀,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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