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珈豪 等二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8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4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均勿遮掩),及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更新起訴狀,列另一被告劉○○之完整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新後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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