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4號債權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李正漢因與債務人HOTHIKIMGIENG(中譯: 胡氏 金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正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發票人非HOTHIKIMGIENG(中譯: 胡氏金然 ),且依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亦難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之存在,請另提出釋明債權存在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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