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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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94號聲請人 張國榮 相對人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9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退休金、勞健保、特別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等爭議)依請求清冊之金額(編號11:張國榮,資遣費新臺幣315,996元、109年8月工資新臺幣52,666元、預告工資新臺幣52,666元、未提繳109年4月至8月之勞退6%新臺幣27,630元,合計新臺幣448,958元)之金額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星期五)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中,關於聲請人張國榮部分,於新臺幣396,292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9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48,958元(含資遣費315,996元、109年8月工資52,666元、預告工資52,666元、未提繳109年4月至8月之勞退6%27,630元),並應於109年9月11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惟相對人僅給付52,666元,其餘396,292元逾期迄未給付等情,已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含請求清冊)、聲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全部給付義務為由,就尚未給付之396,292元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