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住同上

被   告  吳志豪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3樓之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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