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住同上
被 告 吳志豪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3樓之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