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告 朱櫻鶴

被告 林昌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

法官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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