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月安然
代 理 人 月吳鸞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泰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