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月安然
代 理 人 月吳鸞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泰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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