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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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韋齊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壹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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