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寶防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臺南市市場處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661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