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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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林秀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碧華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