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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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807號
上 訴 人  華紹傑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市原進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翁國棟
       黃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9年11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
算至99年12月2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9年12月23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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