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壢秩字第23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鄭文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1月29日龍警分刑字第09990252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鄭文賓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1月20日18時1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鄉○○路○○巷虹橋土地公廟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9年11月20日18時1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
○○巷虹橋土地公廟旁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2張。
(三)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又扣案裝有強力膠
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同法行為所用之
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