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吳輝謄
訴訟代理人  楊昌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
南投縣政府間請求給付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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