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陳瑋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按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