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告 羅杏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