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告 歐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本金

帳支號

現欠本金

利率

計息期間

違約金

1

100,000

00-00000-0-0

10,161

年息

2.47%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0,000

00-00000-0-0

56,972

年息

2.47%

自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00,000

67,1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