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告 歐仲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本金
帳支號
現欠本金
利率
計息期間
違約金
1
100,000
00-00000-0-0
10,161
年息
2.47%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0,000
00-00000-0-0
56,972
年息
2.47%
自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00,000
67,133